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6,屏小,63,201705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小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宣孝及李玉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