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陳美霞
相 對 人 黃森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06 年度屏補字第323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3至105年度財產及所得資料結果,聲請人無任何所得及財產資料,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