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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旭峰、劉添妹、葉旭東及葉旭文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2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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