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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139號
原 告 金秀珠
訴訟代理人 林鴻仁
被 告 屏東縣長治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涂燕諒
訴訟代理人 高木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麥元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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