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163號
原 告 藍光毅
藍明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禎廣
莊庭彰
被 告 陳文貴
陳進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