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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錦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7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8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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