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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38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 告 誼光衛生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翁來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6年11月8日上午11時02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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