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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426號
原 告 陳姵臻
訴訟代理人 陳維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鶴揚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請求被告將其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街00 巷0 號4樓之3 房屋內浴室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之修復費用,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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