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6,屏簡,483,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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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屏簡字第48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陳侑成
被 告 陳昱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權利義務確認書、交易明細查詢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到場亦不否認有積欠上開債務,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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