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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486號
原 告 吳志富
訴訟代理人 古漢宏
被 告 郭雪芳
郭翠芳
郭啟文
郭尹輝
郭蘭芳
訴訟代理人 郭尹生
被 告 郭超芳
郭縈淇即郭蘊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年3月1日上午10時17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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