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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488號
原 告 黃雅威
被 告 陳柏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6年12月27日上午9時5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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