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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521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楠傑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林治安即林萬興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治宇即林萬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 年3 月1 日下午2 時3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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