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6,屏簡,87,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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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屏簡字第8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曾清翔
被 告 李甫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條款、基本資料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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