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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聲字第36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一、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院前以壹零捌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非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48525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為據,而駁回該公司之停止執行聲請。
惟抗告人仍於民事抗告狀(一)將該公司列為相對人,爰請一併確認、載明本件抗告之相對人究為何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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