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6,屏簡聲,36,201801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聲字第36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一、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院前以壹零捌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非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48525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為據,而駁回該公司之停止執行聲請。

惟抗告人仍於民事抗告狀(一)將該公司列為相對人,爰請一併確認、載明本件抗告之相對人究為何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