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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王紹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木傳等人間代位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1,396 元(計算式:73,566×6 =441,39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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