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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昆益
代 理 人 鄭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盛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5,2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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