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崑猛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瑞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7,7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