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6,屏補,152,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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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高瑞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政承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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