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6,屏補,153,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153號
原 告 佘竹平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為「請求回復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通行權」?抑或「請求回復其他地號土地之通行權」?請先予辨明,若為後者,並請指明請求回復通行之土地地號。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他原告欲通行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陳報欲通行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他原告欲通行土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