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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153號
原 告 佘竹平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為「請求回復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之通行權」?抑或「請求回復其他地號土地之通行權」?請先予辨明,若為後者,並請指明請求回復通行之土地地號。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他原告欲通行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陳報欲通行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他原告欲通行土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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