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許育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名道、藍名居及藍源裕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被告3人所有地上物占用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約略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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