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6,屏補,177,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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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黃麗珠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200元(占用面積9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800 元/ 平方公尺=4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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