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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傅中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美琦、湯耀明、陳金泉、許有德、陳有珍及許新良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陳報欲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土地之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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