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6,屏補,183,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18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陳寶麟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9,3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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