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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5號
原 告 張財榮
監 護 人 張明珠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
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 年度屏救字第1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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