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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張洺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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