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33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施慶雄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14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8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