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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37號
原 告 李麗貞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王朝震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3,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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