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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42號
原 告 藍鴻俊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建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上之牆壁拆除,並將面積約為13.24平方公尺(依實際測量為準)之該土地交還予原告」。
查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查。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2萬9,128元(計算式:13.24×2,200=29,12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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