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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45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政新國際
有限公司、林榮萣即林山崙、林淑娟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惟其中被告林淑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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