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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56號
原 告 薛正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振典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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