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63號
原 告 杜昱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清義、林慶雲、李文生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具狀陳報被告占用上開2筆土地之面積分別為若干(面積請以平方公尺表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