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6,屏補,369,20180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69號
原 告 李婉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明泰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交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8萬4,000元,此有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佐,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