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6,屏補,418,2017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18號
原 告 蔡麗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蔡鎮安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156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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