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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420號
原 告 郭秀美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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