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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61號
原 告 楊京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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