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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昆德
訴訟代理人 林竹麟
被 告 施金杰
被 告 朱美珠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肆萬零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肆萬零肆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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