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6,屏訴,2,201710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昆德
訴訟代理人 林竹麟
被 告 施金杰
被 告 朱美珠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肆萬零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肆萬零肆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