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小,188,201807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188號
原 告 陳君怡
被 告 莊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三關於記載「拘役50日」之部分,應更正為「拘役1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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