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小,227,2018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22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蔡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款項,惟被告目前設籍於高雄市鳳山區經武路34巷1 號(高雄市鳳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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