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小字第49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楊清文
沈宇峰
被 告 潘純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108 年3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353元,及其中新台幣28,890元自107年9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還款明細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