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53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以俾本院確認起訴對象,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洪合順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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