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小,534,20181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53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以俾本院確認起訴對象,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洪合順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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