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小,55,2018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陳盈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裁定已於107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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