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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陳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款項,惟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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