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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86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訴請被告郭敏祥賠償其所受損失,惟郭敏祥業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故本件應以郭敏祥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準此,原告提起本訴未記載、表明本件所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郭敏祥之繼承系統表,以及其之全體繼承人即本件所有被告之姓名、住所,並陳報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更正訴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此外,本院原訂民國107 年 4月23日下午2 時3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特於本裁定一併指明,附此說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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