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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胡景偉
代 理 人 郭季榮律師
相 對 人 兆富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易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聲請人中關於「楊景偉」之記載,應更正為「胡景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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