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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救字第15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訴請相對人高秀玲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6 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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