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簡,122,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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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122號
原 告 宋金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有通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住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倘被告業已死亡,則請陳報本件所有被告即被繼承人許有通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被繼承人許有通之繼承系統表與追加被告,進而更正、補充本件之訴之聲明。

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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