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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244號
原 告 鄧桂蘭
被 告 王敦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8年度屏簡字第263號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年度屏簡字第26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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