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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307號
原 告 林金對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被 告 鄭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 年10月25日下午3 時2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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