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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40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靆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108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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