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簡,44,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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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簡字第44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陳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自原債權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現金卡,約定以魔力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嗣原債權人輾轉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魔力現金卡申請書、往來交易明細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公告資料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林鴻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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